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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ue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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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多拿500块,我和社保say bye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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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10:11: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曾经有个充满人性关怀的老板告诉我
要捏在自己手里的才是真的
于是我接受了老板真诚的建议
把看不见的社保换成了两张红艳艳的现金
直到有一天我听到了一期节目
。。。。。。
工作多拿500块,我和社保say bye bye~
前几天,陪我一闺蜜去复试某公司行政岗,前面聊得皆大欢喜,最后提到社保的时候,对方人事居然这么说:“我们公司不交社保的,给你500块钱一个月的补贴其实都是一样的。”当时我的心里就在想啊!
这个能一样吗?
到时候生孩子津贴你给吗?
看病花钱你给报吗?
退休了你负责养老吗?
我买房子的时候公积金和商贷的差额你补给我吗?
话说在现有的社会现象中,有很多劳动者由于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的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更愿意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而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也愿意采取补贴现金形式付给劳动者,但是我们需要知道的是社会保险其实是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给个人买单,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不缴纳社会保险,短期来看,劳动者能够拿到手里的工资多了,但在劳动者年老、疾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极易失去社会保障,这些风险个人往往难以凭自力救济的方式应对。从用人单位角度看,用工成本似乎降低了,但实际上,不仅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在劳动者发生人身伤亡构成工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将会产生更大的损失。
咱来举几个劳动仲裁争议案例提提神。
  第一个案例,20125A某应聘到B公司当仓管主管,基本工资2800,劳动合同上约定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280元,20134月,A某请求辞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同月,A某向当地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中间波折不多说,当地人民法院审判维持委员会裁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判决B公司为A某补缴20126月至20133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7000多元,A某返还在职期间领取的所有补贴共计2800元。双方同时大出血,B公司还给社保局留下了重点关注的把柄。
  so,我们要明确的第一条就是,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现金形式发放所谓社保补贴,违反法律规定,即使双方之间有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无效。
  我们再来一个no no die”的案例:C某入职D公司任工程师并签署一份《养老保险切结书》,表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办理养老保险。工作几年后C某向D公司邮寄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D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D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二审裁判认为,虽然D公司具有为C某办理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是,C某出具了《切结书》,已经放弃了就养老保险问题向D公司提起请求的权利。C某在职期间没有要求D公司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其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D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切结书》这样的免责条款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因而是无效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此类协议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金。而应给用人单位一定的补缴期限,合理期限内未补缴的,劳动者方可以以此为由提出主张。这主要是考虑到诚信原则对双方行为的约束力。像C某这种花样作,先是自愿且自发与D公司签订协议,又以不购买养老保险为由主张被迫接触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明显是违反了诚信原则,也就得不到完全的支持。
  所以,我们要明确的第二点就是,劳动者在自愿放弃自身权利又想要重新获取的时候,应当给予用人单位合理的调整期限,否则不得以用人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再来一个有明确赔了多少钱的案例。20118C某入职D公司当销售,基本工资1400元,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是没签劳动合同,然后,D公司又和C某签订了《员工不购买社保承诺书》。20138月,C某申请仲裁并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然后,同样经过了一趴唇枪舌战,法院判决:1.因未签订劳动合同,D公司依法向被告支付二倍的工资差额共计15400元,2.5个月经济补偿7375元。2.维持劳动仲裁,为C某补缴在职期间社会保险。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若以个人承诺放弃社保、补偿等来维系相关劳动关系,就容易使劳动者处于被动、胁迫地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所以,我们来总结一下:
  1. 不要妄图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
  2. 劳动者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是得遵循基本的原则;
3. 眼前的利益是短暂的,长期的稳定才能让人真正心安。
好了,略微沉重的话题到止为止,希望看客们都有所收获,小编就心满意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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