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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语中有关公司的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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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师太~·
时间:
2012-6-25 13:46
标题:
俄语中有关公司的译法
汉语公司一词在俄语中有多个词与之对应。不同的词或词组自然具有不同的含义。同时,其所传递的制度信息也因用语的不同而存在着差异。 在理论和现实经营活动中,一般称公司为компания或фирма,意为法人或者自然人为从事经营活动而结为团体。但фирма一般只在口语中指称具体的公司名称时使用,不如前者应用广泛。在俄罗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中,公司属于коммерческие организации(商业组织),具有法人(юридическое лицо)地位。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限制,从事生产、贸易、行纪、金融、保险业务,均无不可,但需要办理相应法人登记。因此,现实中会有各种不同营业的公司,如Финансавая компания财务公司、инвестиционная компания投资公司、страховая компания保险公司等。根据独立程度,公司还有Холдинг、холдинг-компания或холдинговая компания(控股公司或持股公司)、контролируемая компания(受控制公司)、зависимые хозяйственные общества(附属经济公司)等。
另一个与拉丁文Corporatio对应的词是корпорация。与компания一词相较,корпорация一般指美国的公司,而前者则指欧洲大陆国家的公司。Tранснациональная корпорация或транснациональная компания意为跨国公司。在现行立法中,该词只作为国有商业组织名称的组成部分,成为一个专有名词,如2007年10月30日普京签署批准的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корпорация по строительству олимпийских объектов и развитию города Сочи(索契奥林匹克设施建设和城市发展国有公司)即是。
以корпорация为词根的形容词корпоративный却可与其他词组合成其他词组,表述其他含义,如корпоративно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公司立法)和作为一个学科的корпоративное право(公司法)等。这方面的词组还有корпоративные отношения(公司关系)、корпоративное управление(公司治理),корпоративные ценные бумаги(公司有价证券)、корпоративные споры(公司争议、公司纠纷),корпоративные конфликты(公司冲突),корпоративные «захваты»(公司“侵占”),корпоративная культура(公司文化)、корпоративный юрист(公司律师)等。
在立法上,公司称为товарищество和общество。两个词称谓不同,内涵亦异,前者指人合公司或带有合伙性质的公司,即无限公司(полно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和两合公司(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на вере или коммандитно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后者指资合公司或有限责任性质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об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ООО)和股份公司(акционерное общество)(АО)。但在1922年《苏俄民法典》颁布之前,所有公司均称为товарищество。股份公司在当时有几种称谓: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по участкам、паево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на паях、акционерно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或акционерная компания。有限责任公司在《苏俄民法典》中则称为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使用общество一词还是在1994年新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下称俄民法典)第一部分公布之后才开始的,即称为об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但一般在之后的括弧中都要标上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以表明两者称谓上的渊源关系和意义上的一致性。
与有限责任公司общество(товарищество)с огранич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相对应的是无限责任公司。但除полно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可译为无限公司外,理论上还有另外一个名称общество(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с не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其字面之意完全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应,即无限责任公司。但这个词只是理论上的说法,并不是立法上规定的一种公司形式。
俄语中这套公司概念体系源于1836年编纂而成的《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第十卷(第2131-2135条)。沙俄时期著名的民法学家Г. Ф. 舍尔舍涅维奇认为,股份公司应当使用общество(社团)一词,而不应与其他公司称谓混淆,一概称为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新的俄民法典还规定了一种称为общество с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ОДО)的公司,中文译为补充责任公司。这种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其股东以数倍于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与英国法上保证责任公司相似。1922年《苏俄民法典》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即是这种所谓“补充责任”公司,与现行立法有限责任公司名称虽同,实质内容并不一致。按照现代俄罗斯法学专家的理论观点,这种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才是真正的“有限责任”。因为现代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仅承担丧失其向公司出资的财产风险,而对公司债务并不承担责任。责任尚且无有,遑论有限无限!
股份公司(акционерное общество)的股东均承担有限责任,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乃各国公司制度所同。因此,俄文中并无中文表述的“有限”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中国公司法)第8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可见,中国公司法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字样。中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始自1904年颁布的《钦定大清商律》中的《公司律》。但汉语中使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并非完全在于强调股东的有限责任,同时也是为了与“股份两合公司”名称相区别。这种公司集股份公司和两合公司两种公司之长而设立,中国近代公司立法以及1950年颁布施行的《私人企业暂行条例》一直规定有这种公司。台湾公司法直到1980年修订时才从公司法中删除“股份两合公司”一章。而在俄罗斯,沙俄时期曾对这种公司作出过规定,称其为акционерная коммандита。
俄民法典对товарищество和общество两词作了区分。在第一编“法人”一章(第四章)中,将公司法人分为хозяйственны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а和хозяйственные общества。前者意指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后者的投资人则以其投资为限对与公司有关的活动承担丧失出资的风险,并不以个人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典1999年中译本分别译为“商合伙”和“商公司”。这样的处理虽在实质内容含义上不存在问题,但合伙项下并无合伙,却有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语言逻辑上未免龃龉。
有一种解决办法,就是将旧译的概念体系打乱,重新按照现行俄罗斯民商事制度确定相关词语的含义。如维持“商合伙”和“商公司”的总称谓不变,将无限公司(полно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改译为普通合伙,两合公司(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на вере)改译为有限合伙,一切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这种体系上总体的颠覆,不仅解决了逻辑上的混乱,也㢆清了各种投资者的译法问题。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出资者均称为股东,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但在俄罗斯公司立法的现行概念体系中,只有股份公司的投资者称为акционер(股东),其他均各有自己的称谓,极为复杂。如无限公司投资者称为товарищ;两合公司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者称为товарищ,有限责任出资者则称为вкладчик或товарищ-вкладчик,有时也称为коммандитист;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则称为участник(参加人或参股人)。如果按照改变后的译法,则可将товарищ译为普通合伙人,вкладчик或товарищ-вкладчик译为有限合伙人,участник译法不变,仍为参加人或参股人,只有股份公司出资人译为股东,这样也许更为合理。不为股份公司股票的持有人而称股东,显然不符合语言表述的内在逻辑规律。
而且,这样改译也与中国现行商事组织体系相一致。我国公司法上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没有无限公司和
两合公司。而在2005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之后,我国的合伙企业有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之分。这两种合伙在实质意义上正与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对应。所不同的是,我国的这两种合伙企业均无法人地位,而出资者的身份和责任承担方式则完全相同。如此译法,俄罗斯的法人商主体体系仍然没有实质改变,只是公司仅剩下有限责任公司、补充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三种,另加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合伙,只在名义上少了公司而多了合伙。
如果翻开历史的旧账,这样的译法也由来有自。1922年《苏俄民法典》刚颁布之后不久的1924年,中国就有了第一个中文译本,即中华民国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编修周宣极译的《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其中有关公司与合伙的译法如下:просто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普通合伙,полно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完全合伙,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на вере信托合伙,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有限合伙,акционеное общество股份公司。应当承认,这种译法有其合理性。
1928年中华书局出版的《苏俄民法》仅个别的地方与以上译法有所不同,译为普通合伙、完全合伙、信托合伙、有限责任的合伙和股份公司(股东合伙)。
这里还可以按照现在的概念习惯,将普通合伙改为简单合伙,而完全合伙译为普通合伙,信托合伙译为有限合伙,有限合伙译为有限责任公司,即与现代的概念体系和用法完全吻合。这样处理似更妥当。
实际上,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和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е общество分别译为“商合伙”和“商公司”,其形容词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е的译法也有值得商榷斟酌的余地。该词用于表述公司性质乃是改革计划经济的结果,由于在改革初期没有商事活动的概念,大家熟悉的是хозяйственная деятельность(经济活动)这样的说法,于是便采用了一个“中性”的“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е(经济的)”说法。这样,上述概念或可译为“经济合伙”和“经济公司”。
另外,俄文中“商合伙”或“商公司”有另外的词与其对应:торгово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или торговое общество。俄罗斯早期将各种公司均称为торговы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а,无论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性质的公司。
但是,这样的处理虽然解决了译法上的混乱和矛盾,却不符合俄罗斯现行立法的制度设计。商法人中的公司制度体系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投资人的责任形式和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这一制度规则需环环相扣。因此,可以考虑不改变原概念体系,仍认хозяйственны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а为公司,在与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е общество对应时可译为人合公司或直接译为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相应的,不区分何种形式的公司,投资人均译为股东,但在前缀加不同的修饰词予以界定,如товарищ译为无限责任股东,вкладчик译为有限责任股东,участник译为参股人或股东。这样处理虽非上善,或可差强人意。
现行俄罗斯公司种类体系较为复杂,既有欧洲大陆法系的各种公司,如上述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英国法上的保证责任公司(即补充责任公司)。另外,在股份公司中还引入美国制度,分股份公司为封闭式股份公司(закрытое акционерное общество)(ЗАО)和开放式股份公司(открытое акционерное общество)(ОАО)。其中的封闭式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只区别于注册资本是否分为等额股份。
1996年颁布的《雇员股份公司(人民企业)法律地位特别法》,还规定了一种股份公司称为акционерное общество работников (народное предприядие),可译为雇员股份公司或职工股份公司(人民企业)。实质是股份公司与生产合作社的混合,显得不伦不类。
在沙俄统治时期,为了对抗大资本公司,保护中小有产者的利益,还在帝国法律汇编中规定一种公司称为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с изменяемым капиталом(可变资本公司)。俄罗斯联邦经济和贸易发展部公司治理委员会起草、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2008年前公司立法构想》中也有这方面的内容,拟规定这种общество с плавающим капиталом(浮动资本公司)。
按照俄民法典和公司单行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Филиал)和公司代表处(представительство)。分公司和代表处没
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一般称为основное общество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本公司或母公司)。
公司也可以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дочернее 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е общество)。俄语дочернее общество直译应为女儿公司,与其对应的应是母公司материнская компания。但这并不是立法上的称谓,立法上仍称为本公司。
有趣的是,中文当中用子公司与母公司对应,这在其他语言中是极为少见的。因为在德语、法语、日语、意大利语中,都是母女公司对应。如德语中母公司Mutter gesellschaft,女儿公司Tochter gesellschaft。法语Société mère 母公司,Société filiale女儿公司。中国传统上男尊女卑,妇女地位极低,近代西风东渐后方有所改善。公司乃公众经营之社团,以全然不与闻外事之母女指称相互连带之公司,显然不合近世国人口味。因此,按照汉语的习惯,应是子与父相对,母与女相对。而新制度之母公司与子公司,这种子母错位对应,笔者未遑考证,不知移译该词之始作俑者当时费尽多少思量,一方面要揣摩洋文之词意,另一方面顾及国俗民情,最后才为男子占得一“子”席之地。
除分公司和子公司之外,俄民法典还规定了зависимые хозяйственные общества(附属公司),是指一个股份公司超过20%的表决权股或者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超过20%的注册资本为另一(占主导地位的、参股的)公司所持有,则该公司为附属公司(俄民法典第106条)。
可以说,公司制度在俄罗斯远未成熟,还处于发展阶段,包括名称在内的许多规则都处于变化之中。《2008年前公司立法发展构想》的目标之一就是健全完善俄罗斯公司法律形式,其中提出要创立публичное общество(公众公司)和непубличное общество(非公众公司)两种公司的概念。公众公司与现行开放式股份公司的内涵并不相同,这又是借鉴美国制度的做法。
俄罗斯公司在称谓上的差异和演变,一方面反映了公司制度在演进过程中的规则差异,同时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对俄罗斯公司法理论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应该说是一个逐步发展完善和科学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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